法国历来重视通过制订和实施优惠的税收法规改善投资环境。在鼓励科技创新领域,其最重要的一项税法措施,就是科研税务贷款(CIR)。
与CIR相关的法律最早制订于1983年,此后,历经修改与完善。今天,CIR不仅已经成为法国鼓励科研创新的最主要政策措施,而且在吸引外资,特别是吸引外资研发型项目中,起到了关键作用。CIR制度已在不少国家得到推广。
在世界各国都在竞相吸引外资,优化外资结构的今天,借鉴法国CIR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形成我国自己的行之有效的类似机制,将有利于企业研发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使科技创新真正成为长期拉动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
科研创新是法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法国是世界上创新能力最强的国家之一,其研发能力排名世界第五(研发经费投入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1%),拥有科研人员数量也位居世界第五。法国著名的公立科研机构如国立科学研究中心(CNRS)、国立太空科学研究中心(CNES)、法国航空航天科学研究中心(l’ONERA)、国立农艺科学研究院(l’INRA)、国立信息自动化科学研究院( l’INRIA)、国立运输及运输安全科学研究院(l’INRETS)、国立医学卫生科学研究院(l’INSERM)、法国核能源署(le CEA),以及法国能源环境研发院(l’IFP),都是公认的世界一流科研机构。
近年来,外资在法国的投资方式发生变化,所谓“三产支持型”外资项目正在逐渐取代传统的生产型外资企业。到2005年,“三产支持型”外国投资项目在法国创造的就业机会占外资总数的比重已经上升到58.5%,与此同时,在法国的研发型外资项目迅速增加。据统计,2000年至2007年期间,法国总共吸引了世界各国企业的300个研发中心,为法国创造了15000个就业机会,使法国成为欧洲吸引跨国企业研发中心最多的国家之一。
CIR的性质
当今世界,税收优惠已经成为各国加强本国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使用这个手段,作为改善本国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与此同时,税收优惠也成为吸引外资研发型项目,进而鼓励本国企业开展科研创新的重要措施。
为了鼓励企业发展科研创新,法国政府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科研税务贷款(CIR)。
一.特殊的公共财政补偿机制
所谓CIR,由法文的“贷款(crédit)、税收(impôt)、科研(recherche)”三个单词组成,直译为科研税务贷款,词面基本体现了它的内涵与外延。
曾经有材料介绍CIR,将其翻译成“退税”,其实,CIR虽与税务制度有关,但并不完全等于同于退税,因为,CIR的金额与有关企业的纳税额并不挂钩。
从词面上看,CIR包含了贷款,但实际上,CIR不同于贷款,因为,贷款是需要偿还的,而CIR不需要偿还。
其实,CIR更类似于某种公共财政补贴,但是,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补贴,因为,企业获得CIR的前提,必须是已经为科研项目支出了相应的经费,而CIR仅仅是以补偿的形式由政府“还”给企业。正因如此,在CIR中才使用了“贷款”(crédit)一词,以示区别于通常的公共财政补贴(subvention)。
根据CIR的上述特征,可以认为,它是一种与企业纳税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的,特殊的公共财政补偿机制。
二.定向性与普惠性
根据法国税务法典,CIR针对的是企业为设计一个新产品,或者一个新的生产性的自动化流程而实施的研发项目。换句话说,作为公共财政的特殊补偿机制,CIR的倾向性非常明确,即鼓励企业开展科研创新。
与此同时,CIR又具有普惠性。
根据税法,所有工业、农业和商业领域的企业,只要从事研发项目,都有权利享受CIR。从这个角度观察,CIR与通常的公共财政直接补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它的普惠性,即不包含对某些行业或技术的倾斜或歧视,而具有普遍适用的特征。
由于外资企业在法国享有充分的国民待遇,因此,CIR的普惠性同样适用于所有在法国的拥有同等资格的外资企业。
CIR的受益人及受益方式
在法国,CIR机制的建立始于1983年,此后历经修改、补充、完善。并基本定型于2004年。
法国对CIR法规的最后一次修订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此前,CIR一直按照法国税务法典2004年的规定执行。
为了避免繁琐的学究式的考证,同时比较全面地了解CIR的具体规定,并且进行必要的比较,本文首先简要介绍2008年1月1日前的CIR机制,然后介绍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最新修订规定。
一、2008年1月1日前的CIR规定
如前所述,CIR是公共财政对于企业从事科研创新活动的一种特殊的补偿机制。
A.为此,首先需要明确,谁有权享受这种补偿?即:受益人按照税务法典第244款的规定,“凡根据实际收益应纳税的工业、商业或农业企业”,其科研经费支出可以享受税务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CIR的受益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企业、纳税、从事科研活动。
B.然后,需要明确,有关企业如何受益?即:受益方式根据规定,企业享受CIR的方式有几种:
(1)将企业应享受的CIR额列入企业应上缴的税目中,等到第三年,按照列入金额,以退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
(2)为了扶持新创办的企业,在企业创办的第一年,以及创办之后的4年内,企业都可以当年享受返还的CIR;
(3)此外,对年轻的技术创新型企业,以及成长型中小企业,也予以当年返还;
(4)为了方便企业获得流动资金,对于那些无法立即获得返还CIR 的企业,允许其向有关金融机构(BNP Paribas, OSEO, Société Générale)申请以CIR为担保的贷款。
C. 最后,需要明确,CIR包括哪些内容,金额如何计算?
(1)计算内容
根据规定,CIR包括企业为研发项目而支出的技术检测费、人力费、科研器材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科研分包、专利使用及保护费。
(2)计算方式
一家企业应该享受的CIR总额由两部分组成:
a.“额度部分”(part en volume),等于企业全年科研经费支出总额的10%;
b.“增额部分”(part en accroissement),等于该企业全年科研经费支出额与该企业此前两年同等性质的经费支出年平均额的差额的40%;
c.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CIR总额的上限为1600万欧元。
